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审议。与此前的二审稿相比,三审稿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登记范围、大数据杀熟等都做出了新的规定,并在多处强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多位专家认为,该审议稿更加重视消费者权益,并对电商热点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7月4日《云南经济日报》)
大数据杀熟有多凶猛,则公众对立法的期待就有多强烈。受众多案例的影响,大数据杀熟的危害性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数据技术的价值走偏到了令人惊恐的地步。前不久,有网友质疑携程利用大数据手段“杀熟”,针对不同的手机、不同的用户采取不同的定价策略,导致出现“酒店同房不同价”等问题。也就是说,同样一个酒店房间,不同的人搜索出来的价格可能不一样。
尽管携程给予了否认,但并没有获得公众的认同。之所以尚未得到“实锤”,皆因这样的案例往往基于个体的感受,加之受日期、支付方式、是否含早、取消政策、不同供应商等原因的影响,极易给平台以逃避责任的口实。笔者就曾被携程杀过,作为一名长期使用该平台的消费者,正是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才发现了携程式杀熟的隐蔽性与差异性。我不止一次碰到,携程平台提供的酒店价格,实际上比酒店前台的价格还要高。现在一个疑问在于,这样精细的价值差异,最后究竟进入了何种渠道?
很多消费者反映,平台大数据杀熟除了针对不同的手机、不同的用户采取不同的定价策略,导致出现“酒店同房不同价”等问题外,还强行制定所谓的规则,比如收取热门酒店的保证金。我问过酒店,这是平台方单方面的举措。很显然,这样的行为实际上限制了旅客们自由选择的权利,完全属于霸王条款。不难看出,在大数据杀熟的操作中,相关平台已有一套极为成熟的手法。数据的精细化最终体现为手段的差异化,每个人在享受数据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会成为技术的受害者。
大数据本身并无原罪,即所谓的“技术中立”,然而技术能否被合理合法的使用,却关乎于“技术价值”。如何规范算法和数据使用,其原理就如同规范“菜刀的使用”一样,对使用行为进行规范以避免被滥用,则应施以道德与法律的双重压力,实行有效的德法治理。在道德层面,正如一些评论所称,“大数据杀熟,别逼客户弃用”,意即消费者以用脚投票的方式,让杀熟的平台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继而对自身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保持足够的定力。同时要以成熟的市场行为,尤其是良性的竞争实现正淘汰,以发挥大的倒逼效应。
实践证明,道德的力量相当有限也存在不确定性,法律工具和手段才能发挥兜底作用。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薛军认为,治理算法推荐引发的乱象,不能仅呼吁平台、技术研发者道德自律,不能只停留于倡导“算法也应具备良好的价值伦理”,而应将算法的价值伦理上升为法律规范和原则,使其具有法律的刚性,以强化对算法推荐本身的法治监管。
立法过程其实也是社会共识的形成过程,对于算法与数据的立法规范,已形成了较为统一的原则,即对大数据的收集、使用和推送,应当建立在知情权的基础之上,规范了对数据的使用行为,也就避免了被滥用的风险。大数据是来源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与数据,具有独一性和特殊性,属于保密性极强的“个人隐私”。从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的角度出发,都必须明确刚性的边界与权限,即电商平台未经消费者授权同意,不应当提取此类数据进行加工,如果没有获得授权,在消费者不知情或者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应明确禁止推送行为,如果刻意推送就应当算作侵权。
携程“大数据杀熟”只是整个行业乱象的冰山一角,电商立法的“从无到有”的正视不失为一种进步。不过,只有立足于乱象本身并从源头遏制,既体现出“禁止”的刚性原则,又要明确“不准”的使用限定,立法规范才能真正达到预期效果,立法回应也才能“掷地有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