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人口急剧增长,纽约、芝加哥、新加坡、首尔、中国香港同上海一样,在治安、交通、住房和公共服务等方面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这些全球城市在大数据采集、数据共享、开放与利用以及信息安全政策与法规监管等问题上有一些探索和经验,值得上海在智慧城市建设中认真学习借鉴。
第一,数据采集。
例如,关注对城市地理位置数据的收集与融合。芝加哥采集城市数据时必然同时采集相应的地理位置信息,由此形成具有的平台可以基本满足对整个城市的动态实时监控。同样,纽约和新加坡也将人口数据、商业数据等融进地理信息库,为智能城市注入基础养分。
又如,实行自动采集为主、手工采集为辅的数据采集手段。新加坡“智慧国2025”计划的核心是以“连接”和“收集”为前提的“理解”。通过遍布全国的传感器获取实时数据,再将数据匿名化后共享、分析,实现城市智能运转。当然,这种准确、高效、实时的自动采集手段并不适应于所有场景,必要时还需手工采集加以辅助。
例如,纽约在利用政府共享数据预测、排查房屋非法改建项目中,要求视察员对投诉信息进行复核,检查房屋是否“缺少安全出口”或“存在暴露的锅炉”等,并将这些数据手工输入系统,用邮件方式手工上传总部。同时,纽约还规定视察员要当日上报采集数据,保证数据的更新速度。
数据采集好比负责信息输入的感觉神经元,采集什么数据、如何采集是智慧城市的逻辑起点。期待上海加快推进空间地理库与其他城市数据库的融合应用,构建覆盖全市域的物联网系统,提高数据采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责任心和数据处理能力,从源头提升城市智能化水平。
第二,数据共享。
如果说“智敏”是智慧城市追求的目标,那么“通达”便是“智敏”的前提条件。这就需要起到联络神经元作用的数据共享体系发挥作用。全球城市的经验是,完备的组织机制和法律保障是实现数据共享的关键要素。
2013年,纽约颁布306号行政命令,要求各政府部门必须配合政府首席数据分析官归集所有城市数据到市数据交换平台。任何部门获得其他部门数据的前提是,先共享自己的整个数据集。
为了以最小阻力完成数据共享,纽约还大限度保留了各部门现有的系统和网络,数据桥和数据元素交换项目就此诞生。数据桥兼具数据共享、管理及统计分析的功能,可以为全市政府机构的分析师提供服务;数据元素交换项目像一张蜘蛛网,将各部门连接起来,实现数据实时自动交换。
数据共享推动政府内部合力的形成,是智能城市有效运转的基础。《上海市全面推进“一网通办”加快建设智慧政府工作方案》要求,建成城市数据枢纽,实现数据汇集互联和共享应用。这标志着上海正从全市层面对大数据管理与应用进行规划设计。
成立市大数据中心是体制建设的全新举措,是实现全市数据共享的重要抓手。建议大数据中心可以外派首席数据官到各部门,通过组织机制创新帮助实现数据共享。同时,要进一步扩大政务外网覆盖面,提升“政务云”的弹性承载能力,研究数据融合与自动标准化解决方案,开发决策分析基础性工具,为各部门数据共享和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数据开放。
经验表明,公众利用开放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会有部分融入智能城市建设中来,进而迸发社会共治火花。可以说,数据开放是撬动智慧城市运转的灵魂杠杆。
纽约在2012年颁布开放数据法案,要求到2018年底前所有政府及其分支机构必须开放除安全和隐私外的所有政务数据。“智慧首尔2015”提出打造开放数据广场计划。对上海来说,即将出台实施的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可以指导数据开放的全流程管理,有望进一步保障数据开放的公平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四,数据利用。
中国香港成立由行政长官亲自主持的创新及科技督导委员会,以推动大数据科研与创新,并设立智慧城市办公室,协调政府各部门和公私机构的智能城市项目。
芝加哥聘用IBM公司的高级数据专家为城市首席分析官,创新与技术部还根据智能城市的功能需求组建由数据科学、软件开发、信息安全等部门组成的数据运营团队。
总的来看,全球城市基本都以需求导向开发大数据应用产品。不管是纽约下水道非法倾倒食用油检测系统、房屋非法改建排查项目,还是新加坡大规模监控系统和空间地图,都是从市民需求角度予以深度开发的。
上海应在现有体制机制的条件下,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充分挖掘各部门已有大数据人才,组建一支分散在各行业的既懂技术、又懂业务的专业大数据分析团队。
第五,数据安全。
例如,用法条“例外情形”鼓励政府对大数据的利用。新加坡在2012年颁布个人资料保护法。它虽然是一部旨在规范私人企业、机构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律,但明确说明约束对象是“组织”,并在附件详细列举了采集、利用和披露个人信息未经同意的例外事项,为政府利用大数据进行社会治理铺平道路。
又如,用法律规制数据监管与救济行为。新加坡根据信息通信媒体发展管理局法案和政府技术局法案,分别重组和创建信息通信媒体发展管理局府技术局,从而得以将数据利用和数据监管实现分离,确保数据监管的中立性。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上海需要一部适用于政府大数据治理场景的综合法规,明确政务数据权属,制定数据采集、共享、开放、利用和展示的全流程操作细则,监督政府对公共安全视频监控、手机信令侦听、无线信号嗅探等科技手段的使用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共数据纠纷的救济和责任追究,进而让智能城市合规、安全运转,真正成为依法治国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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