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布大数据“杀熟”的调查结果,被调查者当中,88.32%认为大数据“杀熟”现象普遍或很普遍,没有人认为大数据“杀熟”现象不存在,更有56.92%的人表示有过被大数据“杀熟”的经历。
虽然北京市消协发布的 “大数据杀熟”调查结果显示,将近有6成受访者有过被“大数据杀熟”的经历。但这样的调查结果终究只是消费者本人的一种主观上的感觉和认知,属于单方面说法,并没有法律层面的证据证明予以确认。
实际上自去年以来,“大数据杀熟”问题就备受消费者关注,不时有互联网平台、手机APP遭到“大数据杀熟”的指控。但遭到“大数据杀熟”质疑、指责、投诉的互联网平台、手机APP均以各种理由予以否认。比如,飞猪方面就回应称,在线旅行平台上,同一商品不同人购买时价格不同、同一人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商品时价格不同等情况,常被社会误解为大数据杀熟。实际上这些情况往往是由于促销红包、新人优惠、酒店和航班库存变化带来实时价格变动等原因造成的,并非“大数据杀熟”。
双方对“大数据杀熟”各执一词,没有定论,“大数据杀熟”俨然沦为一场又一场的罗生门。归根结底,是法律的缺位。在目前,没有一部法律对“大数据杀熟”行为有明确的判断标准,这直接导致消费者无法取证。而且,虽然“大数据杀熟”有违商业伦理道德,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但以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大数据杀熟”行为并不能定性为价格欺诈行为,也很难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价格歧视行为。因为实施“大数据杀熟”的互联网平台、手机APP未必都处于垄断地位,并不一定属于垄断企业。
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创造更公平、更良性的互联网消费环境,不管“大数据杀熟”问题是否属实,要刹住可能存在的“大数据杀熟”歪风邪气,法律都必须出手,对“大数据杀熟”行为亮剑,不能继续任由互联网平台与消费者进行没有结论的撕咬。应当以立法形式将 “大数据杀熟”纳入到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监管范围之中,堵住“大数据杀熟”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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